界首市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流程图

2023-12-01 21:22:00 信息来源: 市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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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招商引资项目谋划、洽谈、推进、服务效率和质量,使招商工作有规可依、有据可循,逐步打造界首招商品牌,现制定《界首市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流程》。

一、信息收集

各任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全市招商“一盘棋”思想,每月定期研究招商工作,注重招商信息收集,建立“三库”并及时报送至市投资促进中心。市投资促进中心与市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联动,充实全市重点项目库。

(一)招商项目库。各招商任务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产业规划,谋划项目,建立招商项目库。

(二)人脉信息库。各招商任务单位梳理界首籍在外成功人士信息、与界首有投资、经贸往来、“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机构、人员信息,建立人脉信息库。

(三)动态项目库。各招商任务单位对跟进的项目,逐个建立动态档案,实时更新,建立动态项目库。

二、接待考察

(四)来访接待。根据需要,邀请客商或重要人员来界实地考察洽谈。各引荐单位邀请的客商来访,原则上由各引荐单位负责接待;重大项目洽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为重大项目,下同: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延链补链项目;3.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4.知名央企、国企、民企等意向投资的项目)、重要人员来访(高层次科研人才、商会或企业协会负责人等),或来界客商组团规模较大的(原则上10人以上),经引荐单位提请相关市领导审批后,由市投资促进中心协同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安排接待。

(五)外出考察。对有投资或产学研合作意向的项目,由引荐单位向市投资促进中心报送外出考察计划。市投资促进中心汇总并排出路线后,邀请相关市领导和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三日内,引荐单位向市投资促进中心报送针对投资方综合实力、项目建设条件及前景作出的考察报告,作为项目准入参考依据。

三、项目准入

(六)前置评估。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重大项目,由引荐单位向市投资促进中心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书等相关资料。市投资促进中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重点针对产业结构优化、规划指标适应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税收前景、就业拉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前置评估,引导优势项目落户我市。参评专家及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投资促进中心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准入参考依据。

(七)专题会议。市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投资促进专题会议。会议主要明确以下事项:1.项目是否准入;2.对准入项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的原则,明确项目牵头单位;3.对准入项目,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及办理时限;4.对准入项目,由国土、规划部门于会后一周内,向投资方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制作所需相关资料。

(八)签订意向协议。经专题会议研究准入的项目,视需要,由牵头单位、引荐单位、投资方协商拟定意向协议(包含项目投资主体、名称、投资规模和内容、产能及效益以及其它相关内容)。重大项目报送法制部门审核。意向协议由分管市领导(或授权部门)与投资方签订,并交市投资促进中心存档备案。

四、项目落地

(九)合同文本会商。由牵头单位、引荐单位、投资方协商拟定正式合同(包含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名称、项目投资规模和内容、投资进度、产能及效益、优惠政策、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并递交国土、规划、财政、法制等相关部门。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在三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牵头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合同文本报送至市投资促进中心,提交市投资促进联席会议研究。

(十)投资促进联席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投资促进联席会议。会议主要明确以下事项:1.确定项目是否引入;2.正式合同签约主体;3.项目相关配套政策。正式合同签订后,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投资促进中心存档备案。

(十一)落地建设。对已签订正式合同的项目,由牵头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至市规委会、市土委会研究。市国土、规划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尽快完成审批供地程序,推动项目尽早落地建设。

五、项目服务

(十二)牵头单位、引荐单位明确专人,为项目提供“一条龙”优质无偿服务,全程协助投资方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营业执照、环评、能评、安评、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六、项目督办

(十三)牵头单位、引荐单位需对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积极协调项目落地各环节工作,力促项目早签约、早建设、早投产。

(十四)行业分管市领导定期调度项目进展,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十五)牵头单位需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市投资促进中心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市投资促进中心依据牵头单位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向牵头单位下发《招商项目催办单》。催办后仍落实不力的,提请相关市领导调度。

七、后置评估

(十六)项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后,市投资促进中心根据牵头单位、引荐单位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向投资方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参考依据。如投资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投资规模的,评估结果作为向投资方追责参考依据。

(十七)引荐单位、牵头单位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综合考评重要内容。

八、由社会人士引荐的招商项目,参照本规范落实相关工作。

九、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界首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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